課程延期、轉班、轉讓及退費規範說明

!!!受訓學員延期、轉班、轉讓、退費標準!!!
一、本會學員因故無法如期上課,得依下列規定辦理延期、轉班、轉讓、退費,辦理共以一次為限。

二、本會退費標準保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即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並参考「嘉義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規則管理」第二十四、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一)實際開課日前一週以上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關班约定缴納費用總額九成。
(二)開課日起算一週內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约定繳納費用總額之八成。
(三)開課日起算且未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繼納費用總額之五成。
(四)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以上期間提出退費申請者,所收取之當期開班约定繳納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遠。
(五)可歸責於本會之事由,致未能開班上課者,全額退還已繳之費用。
(六)開課後因故停班或停課者,應按未上課日數比例退還已缴之費用。
(七)-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本會之事由,應自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十日內,按事由發生後謄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之費用。但經學生同意以補課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者,不在此限。

三、退費辦理方式
本會學員申請退費時需檢附申請書及原收據或發票辦理(申請書之申請人以收據上之抬頭為申請人)

四、延期或轉班、轉讓辦法心
本會學員請保存繳費收據,以便辦理延期、轉班、轉讓或退費手續。辦理延期、轉班或轉讓後不得要求退費。